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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Title

政冶[治]腐敗及其懲治 :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三地反貪反腐的比較研究 = The (political) corruption and its penalty : the comparison of the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u

Chinese Abstract

貪污問题,困擾著全世界大多数國家的政府與社會,各國政府均以不同的法律手段懲治。 無例外地,貪污腐敗行爲亦常見於中國大陸、澳門及香港。由於經濟發展過程不盡相同,中、港、澳的貪污、受賄模式亦異。本文把香港六、七十年代的貪污、受賄模式舆澳門及中國大陸在八、九十年代的對比,兩者竟出奇地相似。 本文就相關的腐敗行爲,從法律、行政監督以及社會文化三方面,探討中國大陸、澳門及香港的貪污、賄賂問题。 另一方面,亦就三地反貪污專責機構作比較,當中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時間最長,而反貪成效亦最卓越,同時更直接間接促使澳門及中國成立相關機構。但由於作爲支撐的法律框架不一,工作的重點不同,因此效果也不盡相同。 本文亦就不同時期,三地法規的完善、執法上的缺失,以及文化層面上的不足作出分析。 在懲治方面,三地雖屬同一主權,但法律體制不一,因此對防治貪污的法律、行政監察亦異。由於法律界定的不同,引致在香港構成貪污、受賄罪的一些行爲,在中國或澳門均不構成本罪。亦有在中國、澳門受規範的據位者,在香港則不受相關的規範。 從三地法律層面的比較中,可見三地防治貪污、受賄的法律各有其優缺點、香港的涵蓋範圍廣泛遍及各私營企業,雖有助提高整體道德價値觀及營商環境,但卻涉及更大的人力、財力資源。但另一方面郤未把香港行政長官列入規範内,雖有其歷史因素,但卻是法治社會所罕見的缺口。 中國大陸犯罪主體的收窄,則有助集中有限的資源,查處最損害政府廉潔的核心問題。但由於單位犯罪刑罰超輕,卻又爲貪污、受賄者打開一道安全網,從本文所舉實例及比較列表,可證單位受賄罪的訂立,不利懲治貪污者。 至於貪污、受賄罪可處死刑的爭論,非始自今日,中國大陸學者持正面意見者眾,本文則從國際趨勢、跨境合作、實質嚇阻力等多方向剖析本罪可處死刑的弊端。 在具體操作層面,中國大方面,雖然各類反腐倡廉的政策、法規達三百多種,但對於身處高位的公務員的查處,執政黨黨系統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仍佔主導地位。本文透過與兩位曾任及現任檢察院人員的訪談,及其他文字資料,就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反貪懲腐工作中的角色作說明。 本文並列舉澳門執法部門多年來均迴避執法的幾 個較明顯例子--受規範的主體,包括專營機構、信用機構等,對法律規定視若無睹,但執法部門既不執法、行政當局也不提請立法機關修法的現狀,以至對於社會非議的送禮文化亦無法作出法律規範的種種情况,以説明澳門立法滯後嚴重。

Issue date

2001

Author

黎雄傑

Faculty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Degree

M.Soc.Sc.

Subject

Misconduct in office -- China

公務員犯罪 -- 中國

Bribery -- China

賄賂 -- 中國

Political corruption -- China

政治舞弊 -- 中國

Misconduct in office -- Hong Kong

公務員犯罪 -- 香港

Bribery -- Hong Kong

賄賂 -- 香港

Political corruption -- Hong Kong

政治舞弊 -- 香港

Misconduct in office -- Macau

公務員犯罪 -- 澳門

Bribery -- Macau

賄賂 -- 澳門

Political corruption -- Macau

政治舞弊 -- 澳門

Supervisor

竺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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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1/F Zone C
Library URL
99100014779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