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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尤樂
- Title
- 論新區設立的現狀、依據和組織體系
- Journal Name
- 澳門法學
- Pub. Info
- 2023年12月30日, 總第54期, 第4期, 第99-118頁
- Link
-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4/02/8.pdf
- Keyword
- 新區;綱要;新區管委會;法律保留;行政機關
- Abstract
- 新區包括國家級、省級和市縣新區,其設立應該以同級人大審查和批准“綱要”為依據。“綱要”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包括新區的具體名稱和功能設計。作為立法政策,由省和設區的市人大制定的“綱要”具有法律或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不設區的市和縣人大制定的“綱要”間接具有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新區管委會作為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該按照法定程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和地方同級人大備案,其主體地位兼具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行政機關。雖然新區的規劃範圍包括行政區域(不設區的市、區、縣、鄉、鎮)和管轄範圍(街道辦)的不同組合模式,並且在特定情況下能夠成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但是新區管委會不得以“政府”為名義,必須依託法定組織結構體系而不得向下延伸,以此在行政組織法方面實現新區設立的法治化。 段落標題: 1. 新區設立的現狀:種類與構成 1.1. 國家級新區 1.2. 省級新區 1.3. 市縣新區 2. 新區設立的依據:概念歸屬與效力位階 2.1. “綱要”的概念歸屬 2.2. “綱要”的效力 2.3. “綱要”的位階 3. 新區設立的組織體系:目的、構成與性質 3.1. 新區管委會設立的目的 3.2. 新區管委會的組織構成 3.3. 新區管委會的主體地位 4. 結語 附表: 1. “綱要”中的新區 2. 國家級新區發展情況表 3. “綱要”的位階 4. “綱要”名稱的演變 5. 新區的行政區域與管轄範圍構成 6. 新區管委會的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