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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范雪珂
Title
食品監管瀆職罪司法適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條規定為視角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5年3月31日, 總第59期, 第1期, 第67-78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5/%E7%86%8A%E9%9D%9C%E6%96%87.pdf
Keyword
食品監管瀆職;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司法適用 ;過失犯罪
Abstract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罪相關刑法條文進行了修改,歸納了該罪的行為種類並將嚴重後果或其他嚴重情節作為成立要件。該罪的罪過形式應為過失,行為人實施濫用職權行為時對於危害結果是過失態度。徇私舞弊行為是行為人故意所為,屬於加重量刑情節,非犯罪成立要件。該罪的行為形式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形式。對包容關係的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不宜採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應否成為犯罪主體值得深入研究。 段落標題: 1. 罪名及因果關係的合理判斷 1.1. 兩類行為一個罪名之原因 1.2. 作為與不作為兩種行為形式並存 1.3. 因果關係別具特點 1.4. 種屬關係及交叉關係法條競合的法律適用 2. 罪過形式應為過失 2.1. 罪過形式的認識分歧及判斷標準 2.2. 應當認定為過失犯罪 2.3. 徇私舞弊行為是法定從重情節,不影響罪過形式 3. 法定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單位能否成為犯罪主體值得重視 3.1. 現行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中已經存在單位過失犯罪 3.2. 單位成為食品監管瀆職罪主體具有客觀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