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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金楓梁
- Title
- 《澳門基本法》第9條的再解釋與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再思考
- Journal Name
- 澳門法學
- Pub. Info
- 2024年12月30日, 總第58期, 第4期, 第109-130頁
- Link
-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1/%E6%BE%B3%E9%97%A8%E6%B3%95%E5%AD%A6-%E7%AC%AC58%E6%9C%9F.pdf
- Keyword
- 正式語文;中文;葡文;解釋論;立法論;法律編纂
- Abstract
- 《澳門基本法》第9條並沒有明確中文與葡文的主次地位,而是確立了績效取向的雙語制。一方面,澳門特區機關在使用中文與葡文兩種正式語文享有自主形成空間,另一方面,中文與葡文的雙語使用也受到治理績效與保護語言基本權利的雙重制約。澳門以五大法典作為代表的中文法律體系非法律編纂產物,而是在缺乏高質量中葡雙語法律人才的歷史背景下法律翻譯而成。這也造成澳門雙語法律體系也至少存在重疊型、交互否定型與葡式中文三種類型化的衝突。在葡文翻譯成中文歷史條件的限制下,解釋論方案只會造成葡文版本效力優於中文版本,而不會出現中文版本優於葡文版本的結果,從而與治理績效提升和保護語言基本權利的要求相悖。雙語法律文本的衝突只能回歸到立法論,通過法典編纂完成。澳門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從《澳門基本法》第9條確立的客觀秩序出發,充分利用澳門、內地、葡國等不同地域的法學家群體與實務界的專業力量,實現中文法律體系從法律翻譯向法典編纂的轉化。 段落標題: 1. 問題的說明 1.1. 《澳門基本法》第 9 條地位 1.2. 《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研究現狀 1.3. 本文的任務 2. 《澳門基本法》第9條對中文與葡文關係的規範意旨 2.1. 《澳門基本法》第 9 條並沒有明確規定中葡主次說 2.1.1. 語言憲法條款解釋的特殊性 2.1.2. 《澳門基本法》第 9 條並未規定主次說 2.2. 第 9 條的目的在於確認葡文的正式語文地位 2.2.1. 葡文的正式語文地位作為重點 2.2.2. 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地位的考量 2.3. 中葡主次說的新解釋:績效取向的雙語制 2.3.1. 中文作為正式語文的政治考量 2.3.2. 中葡語言地位的新解釋:績效取向的雙語制 3. 澳門特區機關使用正式語文自主空間與界限 3.1. 澳門特區機關具體化第 9 條的自主形成空間 3.1.1. 根據行為對象不同,無需同時使用中文與葡文 3.1.2. 依據適用領域與職業資質等因素,有關中文與葡文的要求可以與《澳門基本法》第9條表述不同 3.1.3. 同時使用中葡雙語,但中文存在使用版本上的差異 3.2. 治理績效的界限 3.3. 語言基本權利的限制 3.3.1. 憲法性範疇的生成:權力機關使用正式語文的權力與公民使用語言基本權利 3.3.2. 《澳門基本法》對語言基本權利的承認 3.3.3. 語言基本權利的內容 4. 中葡法律文本衝突的類型化與解釋論方案 4.1. 澳門中文法律體系作為法律翻譯而非編纂的產物 4.2. 中葡文法律文本衝突的類型化與解釋論的方案 4.2.1. 中葡文法律文本衝突的類型化 4.2.1.1. 重疊衝突型 4.2.1.2. 交互否定型 4.2.1.3. 葡式中文型 4.2.2. 解釋論作為澳門學界與實務的通說 4.2.2.1. 法律解釋方法的實證化 4.2.2.2. 學界通說 4.2.2.3. 實務觀點 4.3. 解釋論與《澳門基本法》第 9 條的不相容性 4.3.1. 葡文版本優於中文版本的後果 4.3.2. 對治理績效提升與語言基本權利的影響 4.3.2.1. 並未達到治理績效最大化 4.3.2.2. 損害語言基本權利 5. 從解釋論邁向法典化的立法論 5.1. 正確繼受葡萄牙法律文化 5.2. 澳門中文法律體系編纂的比較優勢 5.3. 未來的政策建議:從法律翻譯邁向法律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