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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朱應平
Title
貫徹中央全面管治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典範:澳門特區《保守國家秘密法》研究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4年12月30日, 總第58期, 第4期, 第90-108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1/%E6%BE%B3%E9%97%A8%E6%B3%95%E5%AD%A6-%E7%AC%AC58%E6%9C%9F.pdf
Keyword
澳門特區;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央全面管治權;高度自治權
Abstract
澳門特區通過制定澳門《保守國家秘密法》,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很好地堅守了“一國”的原則底線,有力地維護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在立法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政策方面,其經驗主要有:第一,立法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特區深刻認識到,保守“國家秘密”首先是保守有關鞏固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秘密。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由國家確立的“國家秘密”確立為該法律保護的“國家秘密”,是該法維護國家根本制度的表現。第二,澳門《保守國家秘密法》不只是簡單地對澳門本地機關秘密予以保護的問題,更是涉及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的大事情,因此將其作為2023年修改澳門《保守國家秘密法》的配套措施。第三,積極對標對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內容設計澳門《保守國家秘密法》中的具體內容,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基於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精神,在該法中將《澳門基本法》中的“竊取國家機密”,調整為“侵犯國家秘密”,是與時俱進地貫徹“中央全面管治權”最突出的體現。第四,根據澳門特區實際情況,補充了由澳門特區定密的範圍、設計相關保密措施、明確特區的具體職責,體現特區有效行使高度自治權的負責任的態度。第五,孜孜追求立法科學水準的提升,助力特區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有機統一的實現。 段落標題: 1. 用“國家秘密”替代“國家機密”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的理念 1.1. “國家機密”概念的放棄和替代 1.2. “國家機密”概念有特殊的背景 1.2.1. 受《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國家機密”概念的影響 1.2.2. 《澳門基本法》使用“國家機密”概念,與其出臺之前在澳門生效的其他法律規定用語保持 一致 1.3. 使用“國家秘密”更符合憲法,還可以彌補《澳門基本法》不足 1.3.1. 主動對接中央法律,是落實全面管治權的體現 1.3.2. 將《基本法》中“國家機密”理解為“國家秘密”更符合憲法 2. 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制度設計 2.1. 將特區層面“國家秘密”納入《國家保密法》的“國家秘密”中 2.1.1. 來自國家層面的“國家秘密” 2.1.2. 來自特區層面的“國家秘密” 2.2. 採用《國家保密法》的立法標準 2.2.1. 採用與《國家保密法》相同的“國家秘密”標準 2.2.2. “國家秘密”的核心實質與《國家保密法》一致 2.2.3. 《澳門保密法》規定的來自澳門特區的國家秘密的事項內容借鑒了《國家保密法》的規定 2.2.4. 《澳門保密法》所設定的保密措施及相關的具體規定,提案人說明其目標是為了確保與國家 保密法所採取的保密措施具備同等的保護水準 2.3. 採用《國家保密法》規定的定密效果 2.3.1. 確定保密期限 2.3.2. 關於受限制人員 2.3.3. 保密義務 2.4. 其他 3. 高度自治權的制度設計有助於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實現 3.1. 程序方面的設計 3.1.1. 一般程序 3.1.1.1. 確立了程序運行的前提條件:定密等許可權 3.1.1.2. 確立了定密建議的制度 3.1.1.3. 設立了預防性保護措施 3.1.1.4. 設立了通知制度 3.1.2. 特別程序規定 3.2. 實體制度的設計 3.2.1. 澳門特區國家秘密範圍的確定 3.2.1.1. 特區內部“國家秘密”須“對國家安全及利益具有重要性” 3.2.1.2. 擬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必須“發生於或源自澳門特區” 3.2.1.3. 符合《澳門保密法》第十條第一款劃定的事項範圍 3.2.2. 密級的規定 3.2.3. 解密制度 3.2.4. 保密措施 3.2.5. 處罰制度 4. 經驗總結 4.1. 特區立法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4.2. 充分認識《澳門保密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4.3. 積極對標對表《國家保密法》的內容設計《澳門保密法》中的具體內容,維護中央全面 管治權 4.4. 根據澳門特區實際情況設計相關保密措施、明確特區的具體職責,體現特區有效行使高 度自治權的負責任的態度 4.5. 孜孜追求立法科學性的提升,助力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權 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