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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雷秋玉
- Title
- 多數人之債類型的體系性重構
- Journal Name
- 澳門法學
- Pub. Info
- 2024年12月30日, 總第58期, 第4期, 第18-30頁
- Link
-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1/%E6%BE%B3%E9%97%A8%E6%B3%95%E5%AD%A6-%E7%AC%AC58%E6%9C%9F.pdf
- Keyword
- 共有之債;非共有多數人之債;不可分之債;協同之債;共同之債
- Abstract
- 多數人之債的體系問題是民法研究中的一個難點,前人的研究已經很豐富,但是體系的完備性、清晰性、合邏輯性等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間。從債的歸屬層面,建立起共有之債與非共有多數人之債的宏觀體系,切合我國民法規範的現實,也有利於高屋建瓴。在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進行體系建構時,按照羅馬法傳統,以債的標的是否可分為標準,而非以給付的標的是否可分為標準,始可在混沌的體系中劃出清晰的界線。而在主體關聯的角度,在我國立法制度的按份之債、連帶之債二元體系之外,再加上協同之債或者共同之債作為第三元,才能夠較全面建構起與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體系對應的另一體系,並真實反映共有之債的邏輯對應需求。 段落標題: 1. 文獻回顧 1.1. 三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多數人之債體系 1.2. 民法典建议稿外學者方案中的多數人之債體系 1.3. 簡評與問題意識 2. 歸屬層面建構共有之債與非共有多數人之債的區分體系 2.1. 共有之債與非共有多數人之債是“一債多人”與“多債多人”的區分,對此民法學界並非沒有認識 2.2. 債的共同體與按份之債、連帶之債並列的方案,存在邏輯層次混淆的問題 2.3. 在可分之債與不可分債的基礎上,將不可分之債劃分為連帶之債與協同之債,再把協同之債劃分為“協同關係”與共有關係,邏輯上的矛盾也難以克服 3. 標的層面以部分履行是否為有效重定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3.1. 羅馬法原始文獻中的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3.2. 其他國家和地區法典對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的界定 3.2.1. 劃分標準由給付標的向主體關聯轉化的國家與地區立法 3.2.2. 劃分標準上給付標的物質上或觀念上是否可分割取代給付是否可分的國家立法 3.2.3. 在劃分標準上混合給付標的與給付標準國家的立法 3.2.4. 在劃分標準上完整繼受《學術匯纂》給付標準國家的立法 3.3. 遵循我國《民法典》既有規範配置以可否部分履行為標準區分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4. 主體關聯層面重度按份之債、連帶之債與協同之債的並置體系及修正 4.1. 按份之債、連帶之債與協同之債的並置體系對可分之債、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的替代優越性 4.2. 按份之債、連帶之債與協同之債的並置體系對按份之債、連帶之債的二元並置體系的取代必然性 4.3. 按份之債、連帶之債與協同之債的三元並置體系本質是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以及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四元體系的修正 4.4. 基於共有之債與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協同之債三元並置體系的協調問題,應對這一三元並置體系進行必要修正 5.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