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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談蕭
Title
基於比較法的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研究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4年6月30日, 總第56期, 第2期, 第146-158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5/%E8%AB%87%E2%80%83%E8%95%AD.pdf
Keyword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共享
Abstract
粵港澳大灣區具有探索我國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獨特優勢,但目前尚存在遵循制度不同、標準差異較大、制度銜接較差等法律難題。歐盟涉及多關境、多司法區;美國雖為單一關境,但屬於聯邦制國家,且市場經濟高度發達;二者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或共享規則,對於“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粵港澳大灣區具有借鑒價值。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或共享的立法理念上,歐盟強調個人數據嚴格保護基礎上的跨境流動,美國則強調共享基礎上的個人數據權利保護;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或共享的監管模式上,歐盟是主動型監管,美國是限制型監管。二者的共性規則有: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知情-同意”規則;明確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者法律義務與責任;高效協調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歐盟和美國的經驗能給粵港澳大灣區帶來防範個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風險、構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規則、協調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等方面的啟示。結合目前存在的問題,借鑒歐盟、美國經驗,粵港澳大灣區需要強化金融數據管理制度的對接、提升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保護水準、構建金融數據流動聯合監管機制。 段落標題: 1. 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存在的法律障礙 1.1. 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所遵循的制度不同 1.2. 金融數據出境與保護標準差異較大 1.3. 金融數據保護和出境制度銜接較差 2. 歐盟、美國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的法律經驗 2.1. 立法理念 2.1.1. 歐盟:嚴格保護個人數據基礎上的流動與共享 2.1.2. 美國:共享基礎上加強個人數據權利保護 2.2. 監管模式 2.2.1. 歐盟:主動型監管 2.2.2. 美國:限制型監管 2.3. 共性規則 2.3.1. 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知情-同意”規則 2.3.2. 金融數據流動共享者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2.3.3. 高效協調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 3. 歐盟、美國經驗對大灣區的啟示 3.1. 防範個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風險 3.1.1. 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 3.1.2. 規範隱私保護計算技術的應用 3.1.3. 建立金融數據流動共享前置風險評估制度 3.2. 構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規則 3.2.1. 優化“知情-同意”授權規則 3.2.2. 釐清個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者的義務與責任 3.2.3. 制定第三方機構審核與認證規則 3.3. 協調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 3.3.1. 推進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 3.3.2. 細化金融數據反壟斷監管規則 4. 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構建與協調的基本路徑 4.1. 建立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制度的協調對接機制 4.2. 提升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保護水準 4.3. 加強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監管和執法合作 5.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