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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胡守鑫
Title
論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的主體及職權構造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4年6月30日, 總第56期, 第2期, 第80-92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5/%E8%83%A1%E5%AE%88%E9%91%AB.pdf
Keyword
破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重整計劃執行
Abstract
重整成功的判斷標準應是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並且重整程序終結。而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是保障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重要機制。當前,我國《企業破產法》未設置單獨的監督人制度,面臨著管理人缺乏監督能力、監督職權規定不完備以及監督期限不合理等問題。為此,我國在修訂《企業破產法》時,應單獨設立監督人制度,選任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或適格債權人擔任監督人。同時,應當完善監督權的具體內容,即明確檢查權的行權程序與法律後果,增設重大行為許可權,完善重整計劃執行困難的應對措施等。此外,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合理設置監督期限與選任監督主體。 段落標題: 1.引言 2.健全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之必要性 2.1.重整計劃執行階段與“重整成功”之間的關係 2.2.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的作用 3.我國現行法中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檢視 3.1.管理人缺乏監督能力 3.2.缺乏完備的監督職權規定 3.3.監督期限設置不合理 4.完善重整計劃執行監督人制度主體與職權構造之建議 4.1.設置適格的監督人主體 4.2.監督權之具體內容構造 4.3.合理設置監督期限 5.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