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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周銘川
Title
濫用職權罪罪過形式類型性研究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4年6月30日, 總第56期, 第2期, 第50-65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5/%E5%91%A8%E9%8A%98%E5%B7%9D.pdf
Keyword
濫用職權罪;罪過形式;行爲類型; 結果;後果
Abstract
當故意實施行為而過失導致結果時,如何確定罪過種類,爭議極其激烈。刑法和司法解釋可能為個罪規定幾種行為類型,不同行為類型的罪過可能相反,應當分類型探討。刑法和司法解釋為濫用職權罪規定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型、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型、間接導致人身傷亡型三種行為類型,應分別探討各自的罪過。判斷罪過的依據是行為人對結果的心理而不是對後果的心理,因爲結果是行為人能夠具體預見進而能夠控制或回避的,後果則是由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行為人既無法具體預見又無法控制或回避的。 段落標題: 1.故意說及其評析 1.1.對重大損失之故意說 1.2.對法益侵害之故意說 1.3.對行為之故意說 2.過失說及其評析 2.1.過失說的理由 2.2.過失說簡評 3.混合罪過說及其評析 3.1.故意—過失混合犯罪類型說 3.2.主要罪過說 3.3.複合罪過說 3.4.並存罪過說 4.應當區分三種行為類型分別探討本罪罪過 4.1.分類型探討本罪罪過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4.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型濫用職權罪的行為犯特徵 4.3.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型濫用職權罪一般是故意犯 4.4.造成人身傷亡型濫用職權罪中的人身傷亡後果 5.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