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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林胤翔
Title
論民族語言受教育權的憲法保障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4年3月31日, 總第55期, 第1期, 第56-74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4/04/5.pdf
Keyword
少數民族語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語言權利;受教育權;地方自治
Abstract
我國少數民族語言相對通用語言在事實上居於弱勢,存在形勢瀕危、立法缺位、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同時,備審案例引發了以雙語競爭對立為內在邏輯的通用語言優先論。民族語言受教育權為國際人權法所承認,系我國憲法上的隱含權利、未列舉權利,國家應尊重其自由權內涵,促進其社會權面向的實現。雙語模式下民語重視程度與漢語水準間非負相關關係,現有立法及部分系爭法規已調和法益衝突,實踐調和原則相對利益衡量原則優先適用,優先論不符合實踐調和原則。制憲者已得出雙語地位平等與功能區分的衡量結果,不應適用利益衡量原則。基於以上,建議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修改為《國家語言文字法》,對民族語言專章規定,採用“菜單機制”立法技術,以雙語平衡論平衡雙語。地方應科學落實雙語教育要求,中央應基於輔助性原則、立法變通權與執行變通權,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相關立法,以地方立法推進民族團結進步。 段落標題: 1. 民族語言教育面臨的困境與難題 1.1. 通用語言與民族語言的非均衡發展 1.2. 民族學校教學語言備審案例與通用語言優先論的提出 2. 民族語言受教育權的證成及闡釋 2.1. 隱含權利:民族語言權利、受教育權條款作為規範依據 2.2. 未列舉權利:人權條款作為規範依據 2.3. 民族區域自治權作為制度性保障 2.4. 我國憲法民族語言受教育權及其功能的再闡釋 3. 通用語言優先論:違背憲法解釋原則 3.1. 不符合實踐調和原則 3.1.1. 共贏而非取捨:實踐調和原則相對利益衡量原則的優先適用 3.1.2. 調和基礎:雙語模式下民語重視程度與漢語水準間非負相關關係 3.1.3. 現有立法實踐及部分系爭法規已對潛在法益衝突進行了有效調和 3.2. 不應適用利益衡量原則 3.2.1. 制憲已衡量,立法已調和,利益衡量原則無適用必要 3.2.2. “地位平等與功能區分”的制憲衡量結果應予繼續遵行 4. 權利保障:完善民族語言文字法律體系 4.1. 修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國家語言文字法》 4.1.1. 修改理由:央地民語立法不足下的部分民族語言權利保障缺位 4.1.2. 處理民語通用語關係準則:雙語平衡論 4.1.3.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章立法技術:“菜單機制” 4.2. 地方應科學完善雙語法規政策、中央應尊重自治地方民語教育立法 5. 結語 附表: 1. 系爭法規梳理 附圖: 1. 我國少數民族語言生存狀態 2. 20世紀80年代至21世紀10年代各少數民族掌握民族語言人數佔本民族人口總數比例變化情況 3. 民族語言處於嚴重瀕危狀態(瀕危中期)的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情况 4. 民族語言處於瀕臨滅絕狀態(瀕危後期)的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