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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畢經緯
Title
《信託法》視角下的澳門《投資基金法》修訂:背景、問題與進路
Journal Name
澳門研究
Pub. Info
2024年10月, 總第112期, 第3期, 第52-62頁
Link
https://www.macaudata.mo/showbook?bno=j360112
Keyword
信託法;投資基金法;管理實體;受寄人;民法典
Abstract
隨着2022年澳門第15/2022號法律《信託法》生效,2023年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修訂完成,第83/99/M號法令即《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法》也正在修訂和制定,它們之間有一些內容需要釐清。本文認為,《投資基金法》是澳門《信託法》的特別法。在基金的語境下,不論是一般投資基金還是動產投資基金抑或不動產投資基金,基金作為集合資金池性質,即為澳門《信託法》語境下的信託財產,具備信託財產獨立性。隨着信託關係的設立,作為信託財產的投資基金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所有。就現行《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而言,投資者與管理實體之間為委任關係,適用澳門《民法典》第1083條以下之規定。無論是《投資基金法》上所稱的“參與人”抑或“投資者”,都是信託關係上的委託人。概言之,參與人與管理實體和受寄人之間是信託關係下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管理實體與受寄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前者對後者的行為所承擔的是一種風險責任。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信託法》與《投資基金法》關係 2.1. 投資基金中的信託關係 2.2. 作為《信託法》特別法的《投資基金法》 3. 投資基金財產及其歸屬 3.1. 投資基金財產及其獨立性 3.1.1. 投資基金財產的性質與類型 3.1.2. 投資基金財產的歸屬 4. 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 4.1. 參與人/投資人與管理實體和受寄人的關係 4.2. 管理實體與受寄人 4.2.1. 管理實體與受寄人的界定 4.2.2. 管理實體和受寄人的關係 4.3. 管理實體與其全權管理人的關係 5. 結語